吴先生说,3月4日下午,他在南京返回泰州的途中,车子突然发出异常的响声后便无 法开动。他赶紧打电话给租赁公司,征得其同意后将车拖至附近的汽修厂修理。吴先生先行垫付了拖车及维修费用3895元。
还车时,租赁公司却不予报销。吴先生认为,车内零件属自然损毁,租赁公司应当支付维修费。后经多次交涉,租赁公司只表示给600元补偿。公司认为,在出租合同上写明租车者使用租赁车时,发生修理费用应当自行承担。
泰州市朱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景阳表示,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。在合同制定中,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,这有失公平原则。有些损坏如果不是承租方人为造成的,就不应由承租方承担费用。租赁公司应当返还给吴先生维修费。
